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旭,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周冀清,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赵晓翠,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王家旭与被执行人周冀清、赵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被执行人周冀清自2019年6月份起,每个自然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家旭执行款1000元,自2020年6月份起,每个自然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家旭执行款2500元,自2021年6月份起,每个自然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家旭执行款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2019)津0118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执行款及利息给付完毕。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依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张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