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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执1718号

王家旭、周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家旭;周冀清;赵晓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旭,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周冀清,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赵晓翠,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王家旭与被执行人周冀清、赵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被执行人周冀清自2019年6月份起,每个自然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家旭执行款1000元,自2020年6月份起,每个自然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家旭执行款2500元,自2021年6月份起,每个自然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家旭执行款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2019)津0118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执行款及利息给付完毕。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依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张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