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5079号

王铁芬、李富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铁芬;李富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5079号

申请执行人:王铁芬,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李富良,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铁芬与被执行人李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铁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富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富良无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李富良所有的在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169股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19500元,扣除执行费5900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评估费1500元,申请人王铁芬受偿950元。另被执行人李富良自行归还给申请人王铁芬22000元。截至2019年3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29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富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富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铁芬。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富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11执5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宁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李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