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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毋朝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津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毋朝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西光德村。

法定代表人:王潮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毋朝雷,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紫金北街紫金逸园**楼****西410C。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毋朝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毋朝雷名下拥有的晋MCL0**号比亚迪牌车辆、晋MA93**号思威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侯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