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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1044号

周旭海与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旭海;吴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044号

原告:周旭海,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琳,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红梅,女,汉族,1967年1月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专,贵州维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旭海与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德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日,原告周旭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吴红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旭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60元(已由原告预交),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应退还原告周旭海案件受理费38060元。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