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044号
原告:周旭海,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琳,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红梅,女,汉族,1967年1月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专,贵州维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旭海与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德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日,原告周旭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吴红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旭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60元(已由原告预交),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应退还原告周旭海案件受理费38060元。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