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725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劝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成孝,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昌乐县唐吾镇大北良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孝代养肉食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为由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725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明顺
人民陪审员 李仁德
人民陪审员 仉胜军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 记 员 马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