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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3民初18202号

李杰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杰;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8202号

原告:李杰,女,1974年5月6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原告李杰与被告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李杰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判员  焦玉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