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8202号
原告:李杰,女,1974年5月6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原告李杰与被告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李杰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判员 焦玉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