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民初840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花,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国圣,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国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国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国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邹铁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群 代理
书记员 周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