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前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组织机构代码91610502081708261X。
法定代表人:李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封延娃,女,汉族,1984年01月21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子长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何海伟,男,汉族,1984年08月19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子长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前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封延娃、何海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7)陕05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80917元,案件受理费2279元,执行费1148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
裁定如下:105 终结(2019)陕0523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波
审 判 员 董文吉
审 判 员 王亚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