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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4执565号

张福智与韩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福智;韩忠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智,女。被执行人韩忠孝,男。关于张福智与韩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604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用韩忠孝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收入偿还借款,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604执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忠江

审判员  张欣乐

审判员  崔会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苑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