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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701财保4号

周义华与唐清泉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周义华;唐清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701财保4号

申请人:周义华,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

申请人:唐清泉,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奎屯市。 申请人周义华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清泉在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830,000元。周中才、张红英以其所有的奎屯市夏哈拉小区4幢1单元152号房屋提供担保,周义云、向勤以其所有的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150幢2222号房屋提供担保,杨道会以其所有的新D99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义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周中才、张红英名下的奎屯市夏哈拉小区4幢1单元152号房屋; 二、查封周义云、向勤名下的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150幢2222号房屋; 三、查封杨道会名下的新D99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 四、查封、扣留被申请人唐清泉在本院的执行案款830000元。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周义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洪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璐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