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686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连,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赵林,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林的银行存款109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展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罗世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