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终8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正,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华,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萍,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正因与被上诉人原萍合同撤销纠纷、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正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原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0元,二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90元,均由上诉人原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松
审判员 吕厥中
审判员 付雪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修芬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