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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03民初330号

王锦刚与王首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锦刚;王首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3民初330号

原告:王锦刚,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马桥村。

被告:王首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马桥村。 原告王锦刚与被告王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锦刚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锦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锦刚负担。

审判员  曲国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