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57号
原告:吴年福,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闫慎书,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原告吴年福与被告闫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吴年福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年福负担。
审判员 胡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