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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民初57号

吴年福与闫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年福;闫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57号

原告:吴年福,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闫慎书,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原告吴年福与被告闫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吴年福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年福负担。

审判员  胡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