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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8556号之一

江阴市协力镍网有限公司与江苏禾业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协力镍网有限公司;江苏禾业制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855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协力镍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运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3265519R。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禾业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0281463K。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协力镍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与被告江苏禾业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协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禾业公司支付货款71994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禾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他公司与禾业公司之间于2017年3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禾业公司向他公司购买镍网。2018年12月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禾业公司共结欠他公司货款719943元。此后禾业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现诉至法院。 被告禾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他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协力公司可选择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禾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对其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禾业制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禾业制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