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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05号

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芦艳红、芦国清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芦艳红;芦国清;吴小兰;高桂香;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105号

原告: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文明路与春晓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李德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艳红,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芦国清,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吴小兰,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高桂香,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程燕,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原告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芦艳红、芦国清、吴小兰、高桂香、程燕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