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523执1408号

罗文建、谢延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文建;谢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3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罗文建,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谢延俊,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罗文建申请执行谢延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延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文建工资195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延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延俊限制高消费;经总对总系统查询,除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谢延俊在财富通上的存款1997.00元支付给申请人外,其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到金沙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延俊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其户籍所在地金沙县五龙街道古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谢延俊外出多年,在该社区无房产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1580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3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骞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