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102民初2724号

田纪常与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纪常;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2724号 原告田纪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公司董事长。 原告田纪常与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田纪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三通费”3283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原经开区长江路“恒森自在城”商品房一套,交房时,被告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规收取原告“三通费”3283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第二十八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合同所涉房屋位于本市××长江路“恒森自在城”,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波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