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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民初558号

王俊与方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方中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民初558号

原告:王俊,女,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方中宝,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王俊与被告方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中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份,被告以做生意需用钱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转款13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明2张及转账记录1张,证实给被告转款5次,共计12600元。被告方中宝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方中宝因做生意向原告王俊借款,原告王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方中宝转款5次,共计12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方中宝向原告王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500元,因其中9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中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126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方中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