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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民初387号

谢鼎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鼎;周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4民初387号

原告:谢鼎,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周鑫,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鼎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鼎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鼎负担。

审判员 汤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许凌云

书记员 许凌云(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