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4民初387号
原告:谢鼎,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周鑫,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鼎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鼎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鼎负担。
审判员 汤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许凌云
书记员 许凌云(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