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433号
原告:陈法翠,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码341125197705067226。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良军,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供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3637682G。
主要
负责人:宁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远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城东新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64796926G。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法翠诉被告许良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定远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法翠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良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定远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法翠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法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陈法翠负担。
审 判 员 吴少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代 永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