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38号
原告:李新元,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宋甜甜,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元与被告宋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新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元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