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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3民初138号

李新元与宋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元;宋甜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38号

原告:李新元,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宋甜甜,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元与被告宋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新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元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