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283号
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4MA6GRNUM3W。 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街道如意苑1栋19号。 经营者:万碧军,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郑凡,男,仡佬族,1998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与被告郑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负担。
审判员 谭永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韦
书记员 陈 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