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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民初283号

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与郑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郑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283号

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4MA6GRNUM3W。 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街道如意苑1栋19号。 经营者:万碧军,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郑凡,男,仡佬族,1998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与被告郑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正安县碧军汽车服务店负担。

审判员  谭永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韦

书记员  陈 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