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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91刑初69号

李某龙危险驾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李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89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龙,曾用名李伟,绰号“勾鼻”,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经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辩护人潘球龙,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龙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龙及其辩护人潘球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龙和朋友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会KTV喝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回家。凌晨3时许,李某龙驾车途经湛江市海滨大道金祥花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依法送李某龙到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李某龙的血样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2018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龙和朋友夏某1相约到湛江东海岛的冷冻厂验看冷冻对虾,并计划到东海岛民某镇西某村附近的虾池打鸟。当天凌晨4时许,李某龙驾驶粤G×××**汽车携带一个装有一支猎枪和若干颗子弹的高尔夫球包搭载夏某1往湛江市东海岛出发。6时许,李某龙首先到东海岛西某村找朋友蔡某(绰号“波吊”,另案处理),蔡某也拿了一个高尔夫球包装着的一支猎枪坐上李某龙的汽车,然后李某龙等三人一起驾车到西某村附近的虾池打鸟。在虾池的草丛中,李某龙和蔡某一共打到三只鸟。当日8时许,李某龙等三人一起驾车返回西某村蔡某的家里,蔡某拿走猎打到的三只鸟中的一只鸟。之后,李某龙驾车搭载夏某1离开蔡某的家。当日10时许,李某龙驾车返回湛江市赤坎区途经东海岛东山镇文参村的治安卡点处时,被执勤民警盘查,民警从李某龙驾驶的粤G×××**号汽车中查获疑似枪形物体一支、子弹7发和死鸟两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该枪形物体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啣筒式单管猎枪(12号),缴获的7发子弹是12号猎枪弹;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两只死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潘球龙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龙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认为,李某龙醉酒驾驶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低、醉酒程度轻微、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悔罪,可以对其危险驾驶的罪行从轻或免除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李某龙提供的电话号码和外貌描述,另案侦破蔡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属于立功,可以对其非法持枪的罪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龙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枪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龙喝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回家。凌晨3时许,其驾车途经湛江市海滨大道金祥花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血样并送检鉴定,李某龙的血样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2018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龙和朋友夏某1相约到湛江东海岛的冷冻厂验看冷冻对虾和到东海岛民某镇西某村附近的虾池打鸟。当天凌晨4时许,李某龙驾驶粤G×××**汽车携带一个装有一支猎枪和若干颗子弹的高尔夫球包搭载夏某1往湛江市东海岛出发。6时许,李某龙首先到东海岛西某村找朋友蔡某(绰号“波吊”,另案处理),蔡某也拿了一个高尔夫球包装着的一支猎枪坐上李某龙的汽车,然后李某龙等三人一起驾车到西某村附近的虾池打鸟。在虾池的草丛中,李某龙和蔡某一共打到三只鸟。当日8时许,李某龙等三人一起驾车返回西某村蔡某的家里,蔡某拿走猎打到的三只鸟中的一只鸟。之后,李某龙驾车搭载夏某1离开蔡某的家。当日10时许,李某龙驾车返回湛江市赤坎区途经东海岛东山镇文参村的治安卡点处时,被执勤民警盘查,民警从李某龙驾驶的粤G×××**号汽车中查获疑似枪形物体1支、子弹7发和死鸟两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枪形物体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啣筒式单管猎枪(12号),缴获的7发子弹是12号猎枪弹。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龙、证人夏某1和蔡某的讯问笔录反映,被告人李某龙归案后于2018年9月9日、9月10日、9月25日、9月30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均没有如实供述蔡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其在2018年9月9日不仅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及蔡某,更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蔡某的联系方式,而是在2018年9月10日才供述了其与蔡某约定去虾池看虾和提供了蔡某的手机号码。证人夏某1于2018年9月9日被传唤后随即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与李某龙一起去打鸟的持枪男子的外貌特征为大约三十七岁、身高约168cm、矮矮黑黑的,该男子的家在民安镇一个靠近海的村,离花圈很远,附近有个很大的沙场,该男子的房子是2层楼带院子的,夏某1还陈述了其与该男子、李某龙共同去打鸟的经过。2018年10月10日,蔡某归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李某龙非法持有枪支、二人于2018年9月9日共同持枪去打鸟的事实。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龙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了蔡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缴获的1支12号单管猎枪、7发子弹、高尔夫球包、头戴某灯、迷彩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通话记录、证人夏某1和蔡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龙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辨认并质证,均查证属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使用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龙还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9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龙的行为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对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其于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不思悔改,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和非法持有枪支,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潘球龙辩护认为李某龙醉酒驾驶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李某龙构成立功的问题,经审查,李某龙的讯问笔录反映,李某龙在蔡某归案前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蔡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其是在夏某1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蔡某的外貌特征和家庭住址之后才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蔡某的联系方式,且其当时仍坚称自己与蔡某仅是相约去看虾,直到蔡某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李某龙的犯罪事实后,李某龙才供述了蔡某亦非法持有枪支,因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是根据李某龙提供的电话号码和外貌特征才侦破蔡某非法持枪的案件,辩护人提出李某龙属于立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扣押的一支单管猎枪、七发子弹系违禁品,应予没收;扣押的一个高尔夫球包、一只头戴式电灯、一个迷彩帽,经查,系供犯罪所用之工具,应予没收;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号轿车,暂无证据证明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应予返还。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一支猎枪、七发子弹、一个高尔夫球包、一只头戴式电灯、一个迷彩帽予以没收;一辆车牌号为粤G×××**号轿车,予以返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宇速录员  吴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