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3614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为军。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 啸
人民陪审员 黄丽伟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法官 助理 邱译莹
书 记 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