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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4执保111号

李新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保111号

申请人:李新站,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

申请人:戴景强,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戴那里村**,现住临邑县。

被

申请人:杨玉芳,女,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户籍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王家村**,临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站与被申请人戴景强、杨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鲁14747**号拖拉机一辆,解除申请人李新站在山东农商银行金额为4000元的存单。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了被申请人杨玉芬名下的鲁14747**号拖拉机一辆;解除了李新站在山东农商银行的存单914090850011106900575. 至此,申请人李新站保全事项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保111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