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708号
原告:卢永顺(身份证号:×××),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区。
被告:陈有寿(身份证号:×××),男,回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区。
原告卢永顺与被告陈有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卢永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卢永顺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席进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