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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民初708号

卢永顺与陈有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永顺;陈有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708号

原告:卢永顺(身份证号:×××),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区。

被告:陈有寿(身份证号:×××),男,回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区。

原告卢永顺与被告陈有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卢永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卢永顺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席进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