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520号
原告:郭张佳,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吴艺林,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郭张佳与被告吴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郭张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张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淑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