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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4民初520号

郭张佳、吴艺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张佳;吴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520号

原告:郭张佳,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吴艺林,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郭张佳与被告吴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郭张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张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淑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