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63号
原告:赤峰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新华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剑,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昝某,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杜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宋某,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某、昝某、杜某、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云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崔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