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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1刑初98号

李克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克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克才,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克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元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克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克才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留山镇西街村水厂附近路段时,被南召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交警队民警将李克才带至南召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李克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克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克才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李克才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克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冯中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