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中航苑鼎诚大厦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62376。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 被执行人李城,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润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上沿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4519K。 法定代表人李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城、东莞市润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174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货款88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00元,合计9407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李城、东莞市润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城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6865元。现申请人已认领执行款66865元,且自愿放弃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偿还的剩余货款7005元及违约金5200元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法可以予以执行结案,相关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可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城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玉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