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2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东旭,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郭永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东旭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账户24×××97上的存款10251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83)。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燕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