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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3执2295号之二

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东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东旭;郭永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2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东旭,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郭永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东旭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账户24×××97上的存款10251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83)。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燕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