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0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远射,外号小十一,男,1960年4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远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远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周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0.02克,周某某交代该毒品是刚刚向被告人孙远射购买而来,公安机关随即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茶花小区3栋3单元4楼1号将被告人孙远射抓获。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资料,认为被告人孙远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远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孙远射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毒品海洛因0.02克,证人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孙远射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远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远射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远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原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