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
负责人:胡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生,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列兵,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伯友,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伯胜,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顺生、房列兵、王东、王伯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毅
审判员 陈庆中
审判员 潘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静
书记员王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