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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执2064号

谭智勇、向前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智勇;向前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谭智勇,男,1977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向前飞,男,1954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智勇与被执行人向前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1465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1314659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314659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晋宇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