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2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友,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7时42分许,被告人王德友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濉溪县S3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km+50m的T型路口处,遇被害人李某1骑行自行车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斜向驶入路口,遂致两车相刮撞,造成李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德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德友持有准驾车型A2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王德友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驾车肇事的事实。2018年9月12日,王德友与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濉公交认字[2018]第0816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濉)公(死因)鉴字[2018]08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2018]交鉴字第19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德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德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德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德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雪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