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朱亚乐,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孙加勇,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县。本院在执行朱亚乐与孙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孙加勇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2、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加勇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3、2018年12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加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4、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孙加勇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5、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孙加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6、2019年2月11日,对被执行人孙加勇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7、2019年2月27日,向淮阳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孙加勇房地产情况。8、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加勇住所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孙加勇财产情况,并在村委贴失信人公告。9、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孙加勇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10、2019年3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朱亚乐,申请执行人朱亚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孙加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冯军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