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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104号

梁某、苏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财保104号

申请人:梁某,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许秀娜,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梁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名下的价值4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夫妻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某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或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梁某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焕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孟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