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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3民初255号

马丽红、刘全立与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丽红;刘全立;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03民初255号

原告:马丽红,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刘全立,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立春,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70号汇金中心C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里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丽红、刘全立与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红、刘全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户立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丽红、刘全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39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修复防水设施;3.本案诉讼费用及司法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新天地美域1905楼3门902号,原告按揭支付了购房款,现已经付清货款。原告所购房屋系精装修。自2014年起,因1905楼3门1002号房屋也即原告楼上房屋卫生间防水设施问题,导致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告多次去物业公司与被告协商,均不能解决问题,直至今日,漏水导致原告卫生间吊顶损坏,浴缸不能使用,卫生间和卧室墙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依据原被告双方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等质保期为5年,现正处于质保期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不是我公司造成的,我公司不应承担原该损失。本案经评估事务所对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对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不能确定此损失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漏水是被告所致,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损失既无法律依据有无事实依据。2、原告楼上业主的不配合致使被告不能进行查看和维修。因楼上业主拒绝开门致使我方维修人员不能入户,即使漏水是我方的原因,但是楼上业主不配合是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故不能在没有解决漏水原因之前单独判令我公司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3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款、购买方式和房屋情况,原告购买房屋为精装房;2.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书一份及购房发票三张,证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3.入住通知书一份、全装修住宅验收记录一份,楼房交接书一份,证明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及原告接收诉争房屋时的情况,诉争房屋在交付原告时的装修等情况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4.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2012年12月30日签订了住房质量保证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等质保期为5年,现处于质保期内;5.诉争房屋现场照片若干,证明诉争房屋因被告防水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失情况;6.秦皇岛衡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路北区新天地美域小区1905楼3门902号房屋漏水造成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及鉴定发票一张,证明损失结果及鉴定费用。针对上述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提出异议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为原告修复防水设施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红、刘全立与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被告双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害,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为: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保修期限为5年,保证书中开发商应承诺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房屋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在保修期内,故被告应予赔偿。关于路北区新天地美域小区1905楼3门902号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结论书显示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的价格为12539元。原告主张鉴定费5000元且提交发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2539元、鉴定费500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丽红、刘全立财产损失费12539元、司法鉴定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爱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崔玉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