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财保3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赤峰某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某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拆迁办公处的补偿款和赔偿款人民币x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某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拆迁办公处的补偿款和赔偿款人民币x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段志杰
人民陪审员 项海鹏
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