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3372号之一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一层。
负责人:王尉平,行长。
被
申请人:葛小向,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
申请人: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市民之家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葛小向、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查封葛小向位于平原示范区太行大道恒大金碧天下206号楼1单元13301室房产(购房合同备案号2014-100126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葛小向位于平原示范区××大道××楼××单元××室房产(购房合同备案号2014-1001263)的查封,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葛小向名下位于平原示范区太行大道恒大金碧天下206号楼1单元13301室房产(购房合同备案号2014-100126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闫 雪
审判员 张静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