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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8执1403号

罗运明、包绍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运明;包绍黄;包学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8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罗运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包绍黄,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包学青,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罗运明与被执行人包绍黄、包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9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包绍黄、包学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绍黄、包学青的银行、支付宝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