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364号
原告:孙同喜,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曙光,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 原告孙同喜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同喜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同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孙同喜负担。
审判员 于春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