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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2民初338号

刘福与李文军、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福;李文军;王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2民初338号

原告:刘福,男,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文军,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桂香,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刘福与被告李文军、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刘福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福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