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81民初2206号原告石勇,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余顺财,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王世明,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诉被告余顺财、王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顺财、王世明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罗佳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