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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22号

曾令静、陈秀芳、陈红秀、陈博文与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令静;陈秀芳;陈红秀;陈博文;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03民初22号

原告:曾令静,女,汉族,生于1953年6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陈秀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陈红秀,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陈博文,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向阳,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曾令静、陈秀芳、陈红秀、陈博文与被告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令静、陈秀芳、陈红秀、陈博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静、陈秀芳、陈红秀、陈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王显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