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1241号
被执行人:徐小群,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关于被执行人徐小群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小群应缴纳罚金30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刚
审判员 仇 争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