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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02执1834号

陈冠珍、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冠珍;张某1;张某2;郇玉玲;张志学;刘金伟;梁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0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陈冠珍,女性,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性,200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性,200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郇玉玲,女性,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学,男性,193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刘金伟,男性,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梁明辉,男性,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5537-1,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

法定代表人:潘保华,该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48104-6,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新区兴华路北劳动服务公司住宅楼**楼**iv>

法定代表人:王成孝,该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冠珍、张某1、张某2、郇玉玲、张志学与被执行人刘金伟、梁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伟、梁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和2019年2月2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金伟、梁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金伟、梁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伟、梁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孙庆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