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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8财保4号

范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财保4号

申请人:范某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人范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某某家园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某某家园楼房予以查封,查封限额x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段志杰

人民陪审员  项海鹏

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