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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358号

林光辉、林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光辉;林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光辉,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权,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光辉与被执行人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闽012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权所有的闽AS××××小型汽车。其财产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